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防治扬尘污染第四十条已修改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采用湿式作业或者机械吸尘等清扫方式,防止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