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各类建设施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各类工程施工的,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四周应当设置不低于二米的硬质密闭围挡,施工作业层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
(二)施工工地出口处应当设置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应当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
(三)施工工地应当硬化并保持清洁;闲置三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采用铺装等防尘措施;
(四)施工工地内的散装物料、渣土和建筑垃圾应当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不得在施工工地外堆放;运送过程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运输,禁止凌空抛撒;
(五)在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洒水或者喷淋等降尘措施;
(六)道路施工与地下管线施工开挖工程完工后应当在五日内完成土方回填,有特殊施工技术要求的应当在七日内完成土方回填,并恢复原状;
(七)风速达到五级以上应当停止爆破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