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防治扬尘污染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装卸、储存、堆放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质,应当采取喷淋、围挡、遮盖、密闭等有效防止扬尘的措施;运输时,应当使用密闭装置,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撒或者泄漏。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有色金属冶炼、钢铁冶炼、炭素生产、建材、煤化工等行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储存,应当采取封闭储存方式,防止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