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依法取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出具真实准确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实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传输检测的全部数据;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