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作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植树种草,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加强湿地、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提高大气环境净化能力,减少和控制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