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技术权益第三十九条有效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奖励其他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人才引进与培养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