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技术、教育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审制度,职称评审依据应当包括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等内容。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