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投入,财政经费可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作为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及其他相关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支持和保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