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投入,财政经费可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作为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及其他相关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支持和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