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和保存工作,建立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和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