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发生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田间现场所在地负责种子质量纠纷处理的机构申请田间现场鉴定。

负责种子质量纠纷处理的机构应当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及时作出鉴定结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