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设区的市未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结合审计工作报告,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年度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年度决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的规定作出评价;
(三)对支出决算总量与结构完成情况的合法性、合理性作出评价;
(四)对支出决算的绩效情况和支出政策的实施效果作出评价;
(五)对年度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作出评价;
(六)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算草案提出建议;
(七)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决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和审计监督以及落实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