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就决算草案及其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认为必要,可以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列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接受询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