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七日前提交本级决算草案、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以及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