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本级预算执行中遇有下列预算收支变化之一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通报:

(一)预计预算总收入减收额超过预算额5%的;

(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中强调确保的预算支出项目预计需要调减指标的;

(三)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预计需要调减的;

(四)预计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五)预计需要举借债务、置换债务或者增减债务限额的;

(六)预计需要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其他重大财政政策措施的;

(七)特定事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

(八)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