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实施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下达收入指标、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有无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四)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情况,有无虚假列支,有无擅自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

(五)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情况,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是否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六)有无违反国家规定将预算资金有偿使用,有无违反专款专用原则将财政专项资金或者上级转移支付款项擅自改变用途,有无将预算周转金、预备费挪作他用,有无擅自安排使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超收收入;

(七)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财政专户设立及其管理情况;

(九)本级国库管理情况;

(十)本级政府债务管理和绩效情况;

(十一)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情况;

(十二)部门预算的执行和绩效管理情况;

(十三)重点支出、重大民生和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绩效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十五)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预算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六)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