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三十日内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预算汇总,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