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并将批复的部门预算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各部门应当自接到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批复下级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