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本省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河长湖长体系,镇级以上设立总河长及各河流、湖泊的河长湖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河长制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明确负责河长制工作的机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村级河长湖长,履行河道管理的有关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