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