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河道管理范围界桩、标示牌、公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