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河道管理范围界桩、标示牌、公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