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有效建立河长制湖长制考核制度,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湖长进行考核。建立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激励问责机制,河长湖长和相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成效明显的,应当给予表彰;对履行职责不力的河长湖长及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问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