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涉河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同时检查经批准的河道管理范围工程建设方案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通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