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有效涉河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同时检查经批准的河道管理范围工程建设方案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通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