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建立河长制湖长制考核制度,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湖长进行考核。

建立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激励问责机制,河长湖长和相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成效明显的,应当给予表彰;对履行职责不力的河长湖长及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问责。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