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河建设项目或者其他有关活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向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发现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且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监察机关通报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