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有效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