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两岸临水控制线之间的区域内整治河道、航道以及兴建桥梁、码头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河道行洪所需要的河宽,选用的建筑结构应当减少对行洪的影响。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