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涉河建设项目占用或者影响水利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加固或者修建等效替代工程,恢复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功能。因工程建设确需迁建、改建、拆除原有水利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并补偿损失。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