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治理和利用第三十五条有效涉河建设项目占用或者影响水利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加固或者修建等效替代工程,恢复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功能。因工程建设确需迁建、改建、拆除原有水利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并补偿损失。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