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治理和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河道治理和利用应当符合有关区划、规划、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确保堤防安全,维护河势稳定,保障行洪和航运畅通,改善河流生态环境。河道治理应当尊重河流自然属性,维护河流自然形态,在保障防洪安全前提下优先采用生态工程治理措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