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缩减原有河道沟叉、湖塘洼淀,不得擅自设置水闸、覆盖河道。确有需要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