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