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十九条有效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