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规划第十三条有效河道管理的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河道专业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批准、公布和备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