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河道管理应当编制河道整治规划、河道岸线规划等专业规划,作为河道保护、治理和利用的依据。专业规划应当服从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河道岸线规划应当明确外缘边界线、堤顶控制线、临水控制线和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

编制航运、水力发电、水产养殖、城市开发等有关规划,应当遵循河道自然规律,满足行洪安全和堤防安全技术要求,并按河道管理权限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