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每五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主要河道水域及其岸线地形测量等调查工作,完善河道管理基础信息。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