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县(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于每年年底以前向州、市(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适宜采集的野生植物的种类、数量的方案,经州、市(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由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自治区野生植物年度采集限额,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