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野生植物生物学特性和资源生长情况,确定野生植物禁采期和禁采区;在野生植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区域,实行封育保护,每次封育期限不得少于3年。确定禁采期、禁采区和封育期,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禁止在禁采期、禁采区和封育期内采挖野生植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