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在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分布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