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建设项目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造成威胁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拯救措施,必要时,应当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