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第四十条有效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八)违约责任。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