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第三十条有效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