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第三十一条有效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