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