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