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