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