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