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乃县萨吾尔山冰川水资源保护区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