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乃县萨吾尔山冰川水资源保护区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许可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查处。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