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乃县萨吾尔山冰川水资源保护区域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区的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在缓冲保护区周边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严格遵守冰川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或者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必须遵循“先评价,后开发”的原则,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因违反规划造成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