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乃县萨吾尔山冰川水资源保护区域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区的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核心保护区禁止进行任何经济活动。缓冲保护区禁止进行与水资源保护无关的一切生产和开发活动。缓冲保护区应当减少房屋建设数量,逐步引导居民迁移,减少保护区内居民居住数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需在核心保护区和缓冲保护区内进行科学研究、科学考察和采集标本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